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卫星设备健康管理,以及卫星设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1、未经信息产业部定点,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定点生产的申报、推荐、初审、年度检查及管理工作。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新产品开发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生产条件,且产品需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
2、**设备定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卫星接收调制一体化设备、具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电视机或机顶盒。 **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3、主要内容:定点生产单位管理:对原电子工业部定点的84家生产单位进行了动态调整和重新核定,并对1999年发放的34家生产企业临时证书进行了到期处理。生产领域治理:由于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市场规模有限,进入生产的企业数量较多且生产规模偏小,办法要求进一步治理生产领域的散乱现象,加大管理力度。
4、定义:明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相关设备的系统。目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许可制度:生产许可: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需由指定的电子工业行政部门企业独家负责,并需获得许可证。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保护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以及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活动。
6、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为什么不允许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1、为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的和平稳定,禁止个人私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防止外部反华势力通过不良节目影响国民思想。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在特殊情况下,若个人确有使用需求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设定的许可条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同时,私自安装卫星天线还可能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影响正规卫星信号的正常传输,干扰合法用户正常使用卫星电视等服务。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综上所述,私自安装卫星天线不仅违法,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3、具体来说,对个人观看境外电视节目的管控非常严格。即使是偏远农村,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如果个人擅自安装,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可能触犯法律。因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个人私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都是不被允许的。
4、不允许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原因:为了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和的和平稳定,防止外部反华势力浸透民心。卫星电视里面有些电视是蛊惑民心及少儿不宜的节目。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概述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定点生产管理,促进我国卫星电视广播产业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特制定并发布了此办法。背景情况:此办法的制定结合了当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内卫星电视产业的实际情况。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卫星接收调制一体化设备以及具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电视机或机顶盒。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设备定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卫星接收调制一体化设备、具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电视机或机顶盒。 **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顺等设施。
个人不可以使用卫星电视节目地面接收设备。卫星电视节目利用通信卫星传送和转播电视节目的电视系统。电视节目从某个地面站发往通信卫星,再转发到其他地面站,地面站收到信号后传送到当地电视台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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