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付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开幕式上表示,为帮助个人加快修复信用记录,同时发挥违约信用记录的约束效力,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
10月28日,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良好的信用是现代社会公民享受金融服务的基础,修复信用意味着恢复个人的金融“通行证”,有助于其改善生活、实现个人发展。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本报记者表示,该政策落地后,金融机构需在信贷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体系上实施系统性改造。同时违约金额阈值的科学设定也需构建多元化参考体系。
从“信用惩戒”向“信用惩戒与修复并重”
潘功胜表示,这项措施将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计划在明年初执行。
董希淼认为,这项政策的核心是从单纯的“信用惩戒”向“信用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变,体现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政策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只要积极履行义务、纠正错误,信用是可以恢复的。这将激励个人主动偿还欠款、处理历史遗留的信用问题,而不是“破罐子破摔”。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受损不仅限制了个人与企业的活动,也制约了社会的消费潜力与创新活力。
董希淼表示,对个人而言,这将有助于打破“一朝失信,终生受限”的困境。过去,一旦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在贷款、求职、租房、出行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且这种影响会持续数年。修复机制为那些非恶意失信且已积极改正的人提供了一条“出路”,避免因一次失误而长期受限。
他强调,人民银行拟推出的信用修复机制,不是所谓的“征信洗白”。信用修复绝非简单地删除不良记录,它一定是一个有条件、有程序、有时限的过程。通常要求借款人已结清所有欠款,并保持一段时间的良好信用记录,通过主动申请、参加信用培训、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诚信意愿。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既需通过“失信惩戒”的刚性约束维护规则严肃性,也需依托“失信修复”的弹性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补齐了信用体系的链条,使其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升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同。
不过,信用修复并非简单的“信用纠错”。通过给予信用主体“自我矫正”的机会,将原本可能游离于社会规则之外的群体重新纳入规范体系,为构建包容型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信用修复后,数以百万计的个人将重新获得信贷资格,这将有效释放其消费潜力和创业活力,对于刺激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具有积极作用。”董希淼认为。
董希淼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这些人经历过失信的教训,可能更珍惜信用,忠诚度更高。鼓励借款人修复信用,本质上是在鼓励他们归还逾期债务,这或将有助于银行收回逾期贷款,改善资产质量。
与此同时,还将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信用修复机制让那些曾经“跌倒”但有能力、有意愿重新开始的人,也能获得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将那些已经修复信用的“前失信人”重新纳入服务范围,有助于扩大有成长潜力的客户群体。
在金融机构改造层面,曾刚认为,首先在审批维度需建立“双轨制”信用评价机制,对疫情期间特定时段内形成的违约记录单独标注,在传统信用评分基础上增设“疫情特殊因素调整项”,避免“一刀切”。
其次风险定价模型需引入动态权重体系,将已修复的信用瑕疵与主观恶意违约进行差异化处理,对于符合救济条件且已履约的借款人,应适度降低风险溢价系数。
再次授信审批需完善交叉验证机制,结合借款人当前收入流水、资产负债状况等多维度数据,重新测算其真实偿债能力。
最后系统层面需开发“政策豁免信息识别模块”,自动抓取符合救济标准的历史记录,在生成信用报告时触发屏蔽规则,确保线上线下审批口径的统一性,同时建立该类客户的贷后专项监测机制,通过还款表现持续校准风险判断模型。
征信是风控“基石”
人民银行运营的征信系统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并供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进行查询和风险评估。2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曾刚表示,该政策作为“一次性救济”与《征信业管理条例》5年存续期规定存在衔接空间。从法律层级看,人民银行政策属于部门规章执行细则,可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针对特殊历史时期实施差异化处理。
曾刚分析道,具体衔接路径可设计为,对于符合救济条件的违约记录,采取“不予展示但保留痕迹”的折衷方案,即在征信报告面向金融机构查询时屏蔽相关信息,但在系统底层数据库中标注“政策性豁免”状态,既实现救济效果又保留数据完整性。在时间维度上,可将该政策视为5年存续期的“中断事由”,类似于破产重整中的信用修复机制,当事人归还欠款后立即生效,不再受原有时间限制。而在适用范围上,应明确该政策为疫情背景下的“临时性制度安排”,适用对象仅限2020-2022年特定时段内的违约行为,避免对常态化征信管理体系形成冲击,确保信用约束机制的长期威慑力不被削弱。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